1、该国发票要求:
(1)随货发票必须为商业发票,不接受形式发票;
(2)随货发票必须详细申报货物的品名描述、数量、型号及商标、货物是新的还是使用过的;
(3)随货发票必须注明国际贸易术语,运费和保险费(如有);
(4)随货发票必须注明原产国;
(5)如寄运电子产品,随货发票须列明所有产品的序列号;
(6)如寄运手机,随货发票须注明IMEI号码;
2、需要FORM L中哥FTA原产地证
哥斯达黎加作为中美洲共同体成员适用原产地优惠政策,并对加拿大、智利、多米尼加、墨西哥、巴拿马等国产品在贸易协定范围内适用原产地优惠政策。
中国适用FORM L,根据《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及其项下《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原产地规》签发的在中国和哥斯达黎加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产地证明文件。
3、关税参考:
无论个人或商,实体在哥斯达黎加从事商品进口,均缴纳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进口税费全部以货运价值,即到岸价格(CIF)计算。同时
进口商品还须征收营、税,消费税,估价税款增值税,戈尔非托税,适用6946法的附加税
1)增值税=标准增值税税率13%(或优惠增值税税率10%)x(CIF价适用关税 消费税 适用6946法的附加税 估价税款增值税),
2)哥斯达黎加所有进口税费均不设起征点。无论进口商品货值大小,一律征收税费
3)消费税:针对某些商品,在CIF价和关税总和的基础上,征收税率在0%-95%之间的消费税。估价税款增值税:针对某些商品,在CIF价,关税,消费税,话用6946法的附加税,Aarar tax总和的基础上,征收税率在0%-125%之间的估价税款增值税。
戈尔非托税:针对某些商品在CIF价和关税总和的基础上,征收税率在1%-30%之间的旅游发展税。
LAW6946:依据6946法,针对所有进口商品,在CIF价和关税总和的基础上,征收税率在0%-1%之间的附加税。
4、禁止寄运旧衣服及旧鞋子
5、提单要求:
1)收货人需是哥斯达黎加当地的公司,只接受全套提单三份正本不能修改,提单显示运费可不显示。如收货人为货运代理或NVOCC,可以签发海运单或进行电放操作,否则海关只接受正本提单清关,不接受电放& SEAWAY BILL。可接受目的港放单。
2)在单证中必须明确显示海运费和各项附加费用,提单和费用舱单必须保持一致。
3)起运港代理至少要在船抵港前24小时递交单证更改申请。
4)提单上必须显示收货人的 CNPJ 号码(收货人必须是经过注册登记的公司)。
5)如果是私人物品,必须在提单上显示 CPF 和护照号码,还须显示 NCM-CODE 的前四位数字。
6)同行提单必须在收货人档显示货运公司或收货人资料,不接受“TO ORDER” 的提单。如果是To Order提单,收货人只能是To Order of Bank。
6、商品检验检疫
哥农畜牧业部下辖全国植物保护所(SFE)和全国动物安全防护所(SENASA),卫生部主管食品安全。
《植物检疫法》(第7664号法律);《动物安全保护法》(第8495号法律)于2006年6月16日实施。
根据《植物检疫法》及第32994号执行条例规定,全国植物保护所(SFE)负责植物保护、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进出口、颁发植物检疫证书、所有农用化学或生物产品的注册和审批。SFE还有权禁止进口有潜在危害的上述货品或制品,并对农用转基因产品的贸易和使用加以控制。
依据《动物安全保护法》规定,全国动物安全防护所(SENASA)负责动物安全、动物疾病防控和追溯、肉制品安全、动物饲料、兽药、转基因产品、有害物残留检验等,并有权禁止进口有潜在危害的上述货品或制品。
卫生检疫工作在边境、海关或其他由农畜牧业部指定的地点进行。植物性及动物性产品均须接受检验检疫。植物、植物制品、植物性副产品、动物、动物制品、动物性副产品在进口至哥斯达黎加时必须有由原产国相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或动物检疫证书。所有进口的转基因产品不仅要符合对进口产品的所有要求,还必须获得生物安全委员会的认证。
哥斯达黎加在所有的双边或地区性贸易协定中均加入了动植物检验检疫条款。这些条款以WTO关于动植物检验检疫协议为参考并加以扩充。
7、其他注意事项
哥斯达黎加没有外汇管制,美元可以自由兑换及汇出。欧元必须到指定的国家银行进行兑换。
哥斯达黎加在进口方面还有以下规定:
1)海关手续。哥斯达黎加是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国,其海关法律框架基于中美洲海关统一代码(CAUCA III),包括《海关总法》(1995年10月20日第7557号法律)和海关总法修正条例(分别包含在2003年8月18日第8373号法律和2005年9月21日第8458号法律中)。
2)海关估值。根据2000年9月5日第8013号法律,哥斯达黎加实行WTO海关估值协议(CVA),并在2004年10月7日颁布的第32082-COMEX-H执行条例中加入了中美洲海关货物估值法规的部分内容。
3)进口许可、限制及禁止。2001年哥斯达黎加依据第7473号法律取消了进口许可。2003年实施《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总法》,2005年2月8日进行了修订。
4)反倾销、反补贴、贸易防护。相关的法律框架基于WTO规定及24868-MEIC法令。2002年8月12日第30637-MEIC法令规定了不公平贸易及防护措施办公室的职能。
5)技术标准。2002年5月21日哥斯达黎加实施质量体系法(第8279号法律)。
因不同国家海关有不同的进口要求&不定时调整,建议寄件人在货件出口前先与当地收件人咨询了解确认,以确保货件能正常中转,清关及派送。我司出口前不再复核,如因不符代理或海关要求造成货件中转延误、退件或罚款等责任、费用将由贵司自行承担。
以当地海关要求为准,本文仅做参考。更新至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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