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球各国电子烟监管政策存在差异,主要因电子烟是否含尼古丁而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
- 含有尼古丁,作为烟草监管
如中国、美国、德国等国家,将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作为烟草制品监管,在生产、销售、产品宣称等方面严格限制,并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
- 含有尼古丁,作为药品类监管
如日本、英国等国家,将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作为药品监管,菲律宾将电子烟作为医疗器械类物品监管,禁止电子烟在市场自由流动。
- 不含尼古丁,作为一般消费品监管
有些国家允许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流通,如澳大利亚、欧盟部分国家,将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当做一般消费品监管。
我国电子烟政策解读《办法》规定
2022年5月1日,《办法》正式施行,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2022年4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内容包括4个,即明确电子烟和雾化物相关术语和定义;要求电子烟设计以及原材料选用标准;对其烟具、雾化物以及释放物提出确切的技术要求;严格规定电子烟产品标志和说明书。可以总结出电子烟有以下特征:
1.雾化物含有烟碱。
解读:不含烟碱(尼古丁)或者不用于传送烟碱的类似电子烟的产品(如草本雾化)不应标称为电子烟,并应当在包装上以明显的方式标明“本产品不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或“本产品不用于传送烟碱(尼古丁)”。
2.用来提炼电子烟用烟碱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必须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而且提取烟碱的纯度不应低于99%。
解读:电子烟不能使用合成烟碱。
3.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即电子烟是一种不可人为注油的封闭式结构。
解读:禁止开放式电子烟。
4.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应出现漏液。
5.电子烟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烟碱释放量不应高于0.2mg/puff。
解读:未规范市场前,主流电子烟产品的烟碱浓度为50mg/g或30mg/g。
新标准控制每口吸入尼古丁的释放量。释放量指标准抽吸条件下电子烟释放物中某种或某类物质的量。
6.雾化区域温度不应高于350℃。
7.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
解读:电子烟的产品口味不应诱导未成年人,即除了烟草、薄荷口味之外,电子烟产品不包括其他例如水果口味。
8.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解读:保护儿童,防止儿童误食。
9.标准用添加剂,经过安全风险评估、实验验证后才能投入市场。
解读:限制添加剂使用,控制添加剂引起的健康危害。
另外,《办法》第四十三条指出,加热卷烟(市场上常见品牌为IQOS)纳入卷烟管理。加热卷烟虽使用电子加热器,其烟弹本质仍为烟草,不属于电子烟范畴。
我国对于电子烟进出口个人携带规定
《办法》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电子烟在进出口贸易、产品质量方面均有了强制性规定。进口电子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经检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子烟,不得进口。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卷烟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物品,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可免税携带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进境;其他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进境。
电子烟产品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超量携带将会征税或受到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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