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暂时进出境货物

暂时进出境货物通常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以及进行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项目,经海关批准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或运出境外并需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第三条的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

(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文件对以上货物的范畴有专门规定:

中国-中东欧博览会中东欧国家特色商品馆

“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是指:

1. 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览会,以及交易会、博览会;

2. 因慈善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3. 为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者民间友谊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4. 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

5. 政府举办的纪念性代表大会。

提醒注意: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

“展览品”是指:

1. 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2. 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机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货物;

3. 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以及装饰材料;

4. 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5. 其他用于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货样”是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是指中外合作项目中,外方自带进境且中方不需要对外支付费用的施工设备、仪器及用品。

“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海关批准的属于国家重点项目和特殊需要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包装材料”是指按原状用于包装、保护、装填或者分离货物的材料以及用于运输、装卸或者堆放的装置。

海关提醒注意: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通关流程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主管地海关为境内举办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所在地海关或者货物进出境地海关。通过转关运输方式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为转关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的通关监管流程主要有:

(一)申报

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申报环节直接向主管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有关手续。

申报时按照海关申报管理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其中,暂时进境货物如属于我国加入的货物暂准进口国际公约中的货物,可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申报进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有效的ATA单证册,根据相关规定海关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中国国际商会签发的ATA单证册

(二)税款担保和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可以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暂不缴纳税款。

除《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

(三)暂时进出境期限有何规定?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tips:主管地海关,是指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境内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的主管地海关为其活动所在地海关。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上述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2022年,海关总署《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规定:

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

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延期。

(四)后续监管

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并应当自进口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手续,也可以异地办理,并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后,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海关提醒注意

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复运出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并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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